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應該瞭解的《刑法》及《安全法》有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摘錄)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摘錄)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檢查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機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機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摘錄)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查驗中發現的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可以責令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拒絕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技術處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 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 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 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 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